科学技术部关于公开征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7)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科技部指定管辖。
第八十七条【行刑衔接】人类遗传资源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移送,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管辖。
第八十八条【管辖权的转移】科技部可以直接查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科技部管辖。
第八十九条【行政处罚委托】科技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在委托范围内,以科技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科技部应当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行政处罚监督】科技部有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节 立案
第九十一条【立案】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九十二条【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对有根据认为不具备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条件的,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应当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依法对相关设备、设施、人类遗传资源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人类遗传资源的,应将人类遗传资源转移至有保藏条件的相关组织临时保藏;
(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经核查,有关单位经整改符合相关采集、保藏条件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可能导致人类遗传资源损毁灭失的隐患时,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九十三条【限期改正期限变更与复查】有关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有关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限期届满的,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科技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科技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四条【执法人员回避】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承办案件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九十五条【调查程序】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九十六条【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九十七条【收集证据的方式】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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