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公开征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9)
第一百一十一条【听证不影响当事人对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听证的举行,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行使裁量权应当考虑的情节】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二)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在本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负责案件办理部门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期限】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办理案件的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科技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合并处罚】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应当适用不同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违法采集、保藏人类遗传资源、违法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参与国际合作以及违法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的违法所得以采集的人类遗传资源价值或者为人类遗传资源投入的资金数额作为违法所得。
第六节 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物品销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作出处罚决定的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一百一十九条【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科技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条【归档】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日期界定】本实施细则中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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