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2)
一是从严设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设置,整体坚持从严惩治的原则,就低设置入罪和升档量刑标准。
二是突出对特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从严惩治。《解释》在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设定定罪量刑标准的基础上,又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设定了从重处罚情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例,《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2)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3)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4)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是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现全链条惩治。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基于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解释》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是推动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下一步,我们将共同推动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双向衔接,防止案件处理“一宽了之”。
问: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涉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有关司法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不能完全适应案件的复杂情况,相关案件处理引发了关注甚至质疑。请问,《解释》对此有何考虑,如何保证相关案件的处理效果?</SPAN>
答:</SPAN>由于《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2014年走私犯罪解释》均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导致相关案件的处理难以适应复杂情况。基于此,《解释》在条文设计方面作了专门考虑,力图实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第一,将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更好实现罪刑均衡。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解释》考虑到不同野生动物存在较大差异,改以价值作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基本定罪量刑标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价值”不仅仅包括市场价值,而主要是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综合评估确定的价值。作此调整后,对于价值较小的野生动物不再是“一只入罪”,而是以价值为基准综合考量,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第二,坚持综合裁量原则,确保宽严相济。考虑到单纯依价值标准定罪量刑,仍可能存在偏执一端、不能适应具体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解释》一方面对决定定罪量刑的基本情节即价值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又不唯价值论,而是规定要兼顾其他情节。同时,实践中,涉野生动物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基于此,《解释》作了专门规定,以便司法实践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灵活、妥当裁量,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实践中要善于运用综合裁量规则,敢于行使起诉和审判裁量权,妥当处理相关案件。例如,以往司法实践中常用“两禁”作为入罪标准,即“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上述情形下捕获的水产品数量差异较大,有的有几百公斤甚至上千公斤,有的则只有几斤、价值只有几十元,而且是初犯,一律入罪,恐失之过严。基于此,《解释》专门规定符合“两禁”标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权,可以综合考虑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渔具的功率强度、渔获物中幼鱼比例等情节综合评判行为对渔业资源的具体危害,实现对案件的妥当处理。对于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少、价值较小,但对水产资源破坏较大的,也应当定罪处罚;对于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少、价值较小,且对水产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不予刑事追究。又如,随着野生动物数量增加,野生动物致害情况不时发生,甚至出现伤人事件。有的农民为了保护农作物不被侵害而采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对于此类案件,就应当实事求是、综合裁量。
问:请问《解释》对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有何考虑,如何保证相关案件的裁判效果?</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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