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3)
答:</SPAN>近年来,有的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引发了社会关注。妥当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确保相关案件处理既于法有据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是《解释》制定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也属于野生动物范畴,也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由此,可以明显得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动物在内的结论。例如大熊猫,不少是人工繁育。将人工繁育的大熊猫一概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常识常理。
另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确实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鉴此,《解释》专门针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一是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共有三批30种动物被列入相应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二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从实践来看,有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时间长、技术成熟,对相关案件的刑事追究更加应当慎之又慎。例如,据媒体报道,费氏牡丹鹦鹉原生地为非洲热带丛林,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费氏牡丹鹦鹉被引入我国,已有30多年人工繁育的历史,技术十分成熟。由于历史原因,多数存在证件不全的情况。对于此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特别慎重,要重在通过完善相关行政管理加以解决。
问:“徒法不足以自行。”《解释》发布后,“两高”对贯彻实施工作有何考虑?</SPAN>
答:</SPAN>《解释》是“两高”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下一步,“两高”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解释》的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一是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两高”将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和《解释》规定,依法办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相关案件,突出打击重点,彰显严惩立场,回应社会关切。
二是强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完善野生动物资源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建设,助力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强化野生动物资源行政执法和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发生。
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工作。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相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办理,注重宣传生态环境领域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广大群众增强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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