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A>、<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A href="http://www.moa.gov.cn">www.moa.gov.cn</A>),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A href="mailto:fgslfc@163.com">fgslfc@163.com</A>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15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
(三)场区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
(四)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五)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六)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七)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三)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四)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五)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六)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方便清洗消毒的适宜材料;
(七)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八)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第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三)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五)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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