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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负责人就最高检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2)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对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诉讼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存在违法情形进行监督。主要包括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二是对人民法院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依法应当受理执行申请而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裁定;对受理的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执行措施。三是对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采取执行措施的。检察机关发现有以上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违法执行或者不执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记者:检例第148号案件中提到了县检察院针对县法院不予采纳检察建议,提请市检察院跟进监督。请问,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采用跟进监督的方式?如何保障跟进监督的效果?</SPAN>
第七检察厅负责人:</SPAN>跟进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后,被监督机关的违法情形未能得到纠正,依法予以再次监督的一种监督方式。设立跟进监督制度主要目的,是为有效提升检察监督的刚性,保障行政检察监督实效,对推动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125条对跟进监督作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一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然符合抗诉条件且存在明显错误的;二是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三是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处理错误的。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县人民法院没有采纳检察建议,县人民法院的违法情形仍然存在,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跟进监督。
为了更好的提升跟进监督的质效,检察机关将从以下三方面发力:一是要以准确判断为前提。跟进监督要想推动问题解决、取得预期效果,准确判断是前提。检察机关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经济发展、公益与私权保护的多个角度,从国家、社会、法律、道德多个维度,包括从被建议机关的角度去考虑解决问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所提检察建议客观准确、符合理性、现实可行。二是要以凝聚共识为助力。需要跟进监督,说明检察机关的判断与被监督机关的认识存在分歧。跟进监督的过程,也是一个凝聚共识的过程。在跟进监督中,检察机关应主动与被监督对象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密切沟通配合,通过询问、走访、会商等方式,主动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了解情况,同时应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争取政府支持,形成监督合力,提升跟进监督的刚性和质效。三是要以监督效果为导向。检察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实地查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检察建议落地有声。同时,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也不是一道选择对与错的简单判断题,依法提出抗诉以后应当依法跟踪问效,确保再审程序正当、结果公正,力争做到案结事了政和。&#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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