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司法部起草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5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bfygkzqyj@163.com</A>。
附件:1.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司法部
2022年4月25日
附件1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受援人。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投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指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收取受援人财物;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四)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五)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投诉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投
第七条 投诉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说明投诉事项、请求、事实、理由,并提交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采用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现场提出口头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
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 投诉人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进行审查。
投诉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或者本机关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投诉人直接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第十条 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充。书面告知内容应当包括需要补充的信息或者证明材料,以及合理的补充时限。
投诉人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或者未按照要求补充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 有明确的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
(二) 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
(三) 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四)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投诉事项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或者已被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三)投诉人仅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充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按照异议审查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相关律师协会等单位进行调查。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实地调查,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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