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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不能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调查人员应当对被投诉人及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不能保存原件的,应当保存复印件,并由被投诉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投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有前款情形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有权申请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在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涂改、毁损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可以终止调查程序,并将终止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被投诉人具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查证不实的,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四)被投诉人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移交律师协会等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业惩戒;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一事一卷。归档材料包括投诉登记、受理决定、调查材料、处理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等。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执行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七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有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指导其改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上报改正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司法部2013年11月19日印发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开展投诉处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渠道,有利于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司法部2013年印发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明确了投诉处理程序和要求,为及时有效处理群众投诉提供了制度依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要求和标准也不断提高。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对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特别是建立投诉查处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为落实法律要求,健全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31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第一条)和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投诉人是指认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受援人,被投诉人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第三条),开展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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