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第二章,投诉处理。明确投诉事项范围和有权受理机关(第五条),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信息公示和投诉接待工作(第六条), 并对投诉方式(第七条)、投诉人的如实投诉义务(第八条)和补充材料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条)。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登记审查投诉材料(第九条),规定受理条件(第十一条)、不予受理情形(第十二条)和处理时限(第十三条)。明确对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提出异议的,按照异议审查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第三章,调查处理。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五条),细化实地调查要求(第十六条),明确调查人员的回避情形(第十七条)和被调查人员的配合义务(第十九条)。区分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第十八条),对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调查(第二十条),对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第二十一条)。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第二十二条),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三条),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第二十四条),做好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监督。明确加强监督管理,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七条),建立投诉处理书面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附则。明确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规定《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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