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最高检、中国残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2)
<P>  但是,残疾人司法保护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首先,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有些案件的性质很恶劣,严重冲击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需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追究。其次,大多数残疾人自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需要司法机关更加主动、积极地维护残疾人权益。三是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可能会存在对残疾人的个体差异了解不全面、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了解不充分,需要办案人员更加耐心、细致地给予残疾人更多帮助。</P>
<P>  中国残联已经建成包含3800多万名残疾人在内的实名制数据库,每年进行动态更新,及时掌握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各项涉及残疾人的法律政策制定和项目实施奠定了扎实基础。中国残联作为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代表组织,将积极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各项权益。当前推进的残疾人维权主要工作有:一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更好的立法保障。二是配合国家各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领域的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的实现。三是积极配合国家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各项违法犯罪行为,坚定站在残疾人立场,及时为残疾人发声,努力为残疾人维权。四是配合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机构,开展针对性的普法活动,提高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促进残疾人公平享受各项法律服务。五是通过多种途径扩大社会宣传,消除针对残疾人的各种歧视,形成更加关心、尊重、理解、支持、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P>
<P>  记者:一些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或无法去捍卫自身权益。检察机关为此做了哪些努力,有没有典型案例?</P>
<P>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残疾人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加充分的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公益诉讼既是一项民心工程,又是一项人权保障的司法职能,既要聚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领域事项,又要在一些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发挥人权保障的救济作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涉及不特定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具有普遍性的公益受损问题,检察机关坚持积极稳妥的办案原则,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和地方立法授权,因地制宜开展专项监督,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治理效能,办理了一批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比如,2021年5月14日,最高检与中国残联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并联合发布10起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同年7月28日,在第十六届中国信息无障碍论坛上又发布20件检察机关无障碍公益诉讼成果展示,指导各地持续深化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还有今天最高检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涉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无障碍环境、教育、康复、社会保障、文化生活、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更加注重对残疾人权益的全方位司法保护。</P>
<P>  记者:国家对于保障残疾人就业有哪些政策,比如一些单位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如何保证这些政策落实到位?</P>
<P>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一级巡视员解宏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抓紧抓实抓好。就业对于残疾人民生保障更为重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一系列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规定,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为881.6万人,其中按比例就业81.8万人,集中就业26.8万人,个体就业63.5万人,公益性岗位就业14.8万人,辅助性就业14.3万人,灵活就业(含社区、居家就业)250.3万人,从事农业种养加430.1万人。</P>
<P>  但是,部分用人单位对于残疾人就业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知,找各种理由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产生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也损害了法律尊严。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2021年10月,中组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中国残联联合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还规定,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通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十大行动,实现2022—2024年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的目标。</P>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