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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我们修订形成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A> <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2.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A href="http://www.ndrc.gov.cn">http://www.ndrc.gov.cn</A>)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3.电子邮箱:<A href="mailto:yinp@ndrc.gov.cn">yinp@ndrc.gov.cn</A>,传真:010—68501767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邮政编码:10082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5月23日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约束并重。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用户公平负担。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
(三)发挥市场作用。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工程,实行保本微利水价,其中,工程投资规模大、受水区承受能力有限的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受水区水资源紧缺且承受能力较强的工程,实行合理收益水价。
第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5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以外的其他用水,包括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生态等用水。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章准许收入的确定
第十条 供水经营者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其中,工程投资规模大、受水区承受能力有限的工程,准许收入原则上按照补偿工程运行维护费用和贷款本息确定。
第十一条 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等,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第十二条 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一)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为成本监审核定的由供水经营者投入且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二)准许收益率按权益资本收益率和债务资本收益率加权平均确定。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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