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12)
为做好两个办法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充分借鉴输配电、城镇供水等行业价格监管经验,赴典型工程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水利工程单位和专家意见,并多次征求地方有关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完善两个办法,主要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并重的价格监管机制,并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
修订后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分为6章31条,包括总则、准许收入的确定、价格制定和调整、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附则。主要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方法,明确了定价原则、区分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分类定价、以及定调价程序;规定了准许收入、准许收益的确定方法以及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等重要参数取值,并对新建工程初始定价、跨流域长距离引调水工程定价方式作了相应规定。
修订后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分为7章45条,包括总则、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经营者责任、附则。主要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程序、定价成本包含的主要内容及核定原则,规定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提出了公益性成本与经营性成本的分摊规则,并对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口径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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