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5)
第三十条 供水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方法分别核定经营性业务成本和公益性业务成本。
供水经营者单独核算公益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且相关成本费用核算分摊合理的,按照供水经营者核算值确定公益性和经营性业务成本;未单独核算或者成本费用分摊不合理的,按照库容量或排水量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摊,并核定公益性成本(防洪、排涝等)和经营性成本。
其中,总成本是指核定的未剔除政府补助部分的总成本,包含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中由政府投入形成的部分,应当区分供水经营者属性,按照顺序冲减各类业务成本。
(一)供水经营者为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当期费用的,计入成本的部分先冲减公益性成本再冲减经营性成本。
(二)供水经营者为企业的,供水经营者获得的与水利工程有关的政府补助(除政府资本金注入以外其他形式的补助补贴)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当期费用的,计入定价成本的部分冲减水利工程总成本。
第三十二条 供水经营者供水同时也有发电业务的,发电业务和供水业务按照监审期间应收平均收入比例分摊经营性成本。
第三十三条 1994年3月31日以后群众投工投料形成的固定资产对应的折旧冲减农业供水成本。
第三十四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供水成本。其他业务与水利工程供水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成本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供水成本。
第三十五条 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业务收入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冲减供水业务成本。
第三十六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原则上以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不以供水经营者为单位定价的,相关定价成本应当结合定价需要合理确定成本核定单位。
第三十七条 核定售水量为监审期间年平均售水量,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扣减。有设计供水量的工程,监审周期年平均售水总量低于工程设计供水量60%的,按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其中核定农业售水量和非农业售水量按照监审期间年平均农业和非农业实际售水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新建工程在达产过程中,核定售水量按监审期间最末两年平均售水量且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原有工程因上游来水、用水需求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实际售水量较多低于设计供水量的,可视情调整核定售水量,保障工程运行维护需要。
第五章 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
第三十八条 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为供水经营者投入且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以下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范围:
(一)与供水业务无关的资产;
(二)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
(三)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
(四)由用户或政府无偿移交、政府补助(除政府资本金注入以外其他形式的补助补贴)、政府直接投资和社会无偿投入部分的资产;
(五) 1994年财政部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之后评估增值部分的资产;
(六)其他不应当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营运资本。
第三十九条 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指核定的可计提收益的期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减去核定的累计折旧额(摊销额)。
第四十条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供水经营者为提供供水服务,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营运资本按照不高于核定的运行维护费除以监审周期最末一年流动资产周转次数核定。
第六章经营者责任
第四十一条 供水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费用支出、收入明细账,监审期间内各年末最末级科目余额表;
(二)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
(三)渠首供水量、最末端计量点实际供水量、产权分界点或交水断面计量售水量以及水量相关的统计报表;
(四)营业执照或准许经营许可证等能够说明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水利工程设施分布、结构、规划示意图;
(六)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各类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供水经营者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的,可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能在以后成本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骨干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或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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