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部有关负责人就《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答记者问(2)
记者: </STRONG>
获得举报奖励需要符合哪些条件?</STRONG>
答:《办法》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或者情况;2. 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国家安全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国家安全机关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3. 举报内容经国家安全机关查证属实,为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了作用、作出了贡献。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的情形:1.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的人员举报的,不予奖励。2. 无法验证举报人身份,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不予奖励。3.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4. 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予重复奖励。5. 经由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新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违法主体的,不予重复奖励。6.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记者: </STRONG>
如果两人及两人以上举报同一事项,如何进行奖励认定?</STRONG>
答: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国家安全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或者情况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记者: </STRONG>
举报奖励的方式和标准是什么?</STRONG>
答:国家安全机关根据违法线索查证结果、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举报发挥作用情况等,综合评估确定奖励等级,给予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给予精神奖励的,颁发奖励证书;给予物质奖励的,发放奖金。征得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由举报人所在单位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以发放奖金方式进行奖励的,具体标准为: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一定作用、作出一定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以下奖励;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奖励;对防范、制止和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重大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奖励;对防范、制止和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特别重大作用、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以上奖励。
记者: </STRONG>
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什么程序?</STRONG>
答:《办法》明确,对于符合《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举报,应当在举报查证属实、依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作出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启动奖励程序。奖励程序启动后,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认定奖励等级,作出奖励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领取奖励。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领取奖励的,可以延长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或者主动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前提下举行奖励仪式。
记者: </STRONG>
违反《办法》有关规定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STRONG>
答: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公民举报奖励相关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举报人,《办法》规定: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恶意举报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泄露举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举报人所在单位,《办法》规定:举报人向所在单位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或者情况后,单位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或者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或者举报人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或者情况后,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对相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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