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答记者问
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实践准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国家移民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经过。</SPAN>
答:</SPAN>2012年6月30日,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公布,进一步规范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同年12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以下简称《解释》),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严格适用刑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和《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取得了良好效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化,近年来,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特点,迫切需要加强对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的治理。具体而言:(1)案件快速增长,社会危害严重。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且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2012年至2021年十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持续增长,2021年的案件数量、生效判决人数分别较2012年增长超过10倍、23倍。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往往与跨境犯罪交织滋长,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带疫偷渡”又增加了境外疫情输入风险,给我国疫情防控工作和边境地区社会稳定带来重大不利影响。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嫌疑人人数是2020年的3.3倍。(2)行为样态多变,法律适用复杂。一方面,我国与各国往来渠道日益拓宽,组织他人“持证”偷越国(边)境等问题突出;另一方面,随着主管部门防范打击水平提升,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手段翻新,分段运送、徒步带领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情形逐渐增多。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实践存在争议,需要加以指导和明确。(3)地域存在差异,处理尺度不一。我国是世界上陆地边界线最长的国家,陆地边界线全长超过2万公里,受相关边境地区地理特征等因素影响,部分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行为目的、行为方式、行为频次以及对国(边)境管理秩序的妨害程度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处理尺度不尽一致,法律政策尺度亟须进一步规范。
针对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共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特别是充分吸收相关案件高发地区办案一线的意见建议,制定了《意见》。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制定的主要考虑。</SPAN>
答:</SPAN>《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具体而言,在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应对形势变化,依法从严惩治犯罪。基于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高发态势,特别是与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交织滋长,以及增加境外疫情输入风险的实际情况,《意见》从执法、司法各环节发力,切实加大对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以有效维护国(边)境安全,深入治理跨境犯罪,筑牢国境疫情防线,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二是聚焦实践难点,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法律适用,实践存在一定认识分歧。例如,对于限定在我国边境地区停留、活动的外国人,非法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偷越国(边)境”;再如,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次数是按入境、出境行为分别计算还是合并计算等。《意见》针对困扰实践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定,注重规范执法、司法尺度,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
三是突出惩治重点,准确贯彻刑事政策。《意见》强调依法从严惩处组织行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积极参加者,通过“严”的政策要求,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在此基础上,《意见》对受雇佣或者被利用从事辅助工作,未直接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的,明确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宽”的政策导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问: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重点罪名。请介绍一下《意见》对此有何规定?</SPAN>
答:</SPAN>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意见》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作了专门规定。概括而言,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组织他人“持证”骗取核准出入境行为的认定。当前,利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互免签证等政策,组织已持有出入境证件的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情况较为普遍,日益成为相关妨害国(边)境管理活动的重要方式。对此,《意见》明确对于此类组织“持证”人员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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