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3)
案例八
手机店主将在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嵊泗县杨某、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与裁判
被告人金某利用在通讯设备修理、移动终端设备和电子产品销售等工作中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获取的他人手机号码及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发送给其从网络得知的“拉新”群(即将客户未注册的手机号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网络平台账户)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在“拉新”群中协助群主进行管理,并对每日“拉新”情况作汇总、资金结算等事宜。截至案发,金某、杨某分别获利5300元、23000元以上。案发后,二被告人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嵊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当前,除行政机关、金融、电信、交通等单位能接触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外,宾馆、快递、手机维修等提供个人消费与服务的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也会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个别人员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职业道理和保密义务,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或提供他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威胁,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中,金某利用自己在提供服务中占有他人移动设备的便利条件,将他人手机号码发送到“拉新”群内,随后又协助发送验证码帮助他人注册平台账户;杨某在“拉新”群中帮助群主进行管理,并对每日“拉新”情况作汇总、资金结算等,分别获利,构成犯罪。本案的处理有力打击了将在履职、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的犯罪行为。
案例九
通信公司员工利用营销之便出售他人手机号及验证码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台州市路桥区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与裁判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唐某利用在某通信公司担任营销员之便,获取客户实名激活后的手机卡,并未经过客户同意将手机号及验证码售卖给他人,共计获利14360.79元。归案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违法所得。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金融、交通、宾馆等行业可接触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而个别员工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他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本案的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还附带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让被告人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还要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案例十
设立公司收集学生和家长信息并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遂昌县江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与裁判
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江某某与他人合伙或单独出资,先后设立丽水某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信息技术公司,召集并指使多名公司员工潜入学生家长微信群,冒充教育培训机构老师,发送虚假信息。通过让学生家长点击带有设定内容的链接,收集家长的手机号、学生姓名、年级、薄弱科目等信息,并将信息数据存储在“金数据”网站内,由江某某通过丽水某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以每条信息12元左右的价格售卖给深圳、北京等地的教育培训机构,从中牟利。
遂昌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设立信息技术公司,指使员工潜入学生家长微信群,冒充教育培训机构老师,发送虚假信息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售卖给辅导培训公司从中牟利,侵害了广大学生及家长的个人信息,也扰乱了教育管理秩序,应予刑事打击,以不断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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