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2)
英德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莫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莫彬以养老名义骗取多名老年人,情节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莫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诈骗罪判处莫彬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STRONG>
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办理国家扶贫工作为由,虚构帮助购买“老人扶贫基金”“扶贫社保”等名目,多次骗取农村老年人的积蓄钱财,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性质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老年人犯罪行为,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依法整治商品房销售欺诈老年人行为</STRONG>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陈某某与某养老产业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STRONG>
一、基本案情</STRONG>
2017年8月,陈某某收到某养老产业公司派发的宣传单,宣传内容为“投资养老,定选西关”“首个一站式养老综合配套公寓”“养老无忧,十年即回本”等,某养老产业公司承诺采取售后返租养老公寓的方式,十年收回成本,随后双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协议,约定以总价63.4万元购买涉案商铺。后陈某某根据某养老产业公司要求向某养老投资公司支付定金、购房款等36万元,但某养老产业公司未依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该养老公寓项目亦因消防申请未获批准而不能实现。陈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涉案《不动产买卖合同》等协议,某养老产业公司等返还款项。
二、裁判结果</STRONG>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某与某养老产业公司虽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等协议,但涉案商铺产权人为叶某某,且某养老产业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叶某某在签订合同前同意或签订合同后追认将涉案商铺出售给陈某某,亦无证据证明叶某某已收到购房款。现陈某某至今未收楼和取得涉案不动产产权证,其要求解除与某养老产业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并退还购房款,应予以支持。故判决确认涉案《不动产买卖合同》等协议解除,某养老产业公司等向陈某某返还购房款项36万元。
三、典型意义</STRONG>
依法整治商品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涉诈问题,是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本案依法确认涉诈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支持老年人取回购房款,向社会传递出坚决抵制打着“养老”旗号诱骗老年人“投资”“理财”行为,守护好老百姓“养老钱”的强烈信号。<!--/enpcontent--><!--enpproperty 8752123</articleid><date>2022-07-13 19:45:47:123</date><author></author><title>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title><keyword></keyword></subtitle></introtitle><siteid>4</siteid><nodeid>20908</nodeid><nodename>首页即时滚动新闻</nodename><nodesearchname>首页即时滚动新闻</nodesearchname><picurl><picbig></picbig><picmiddle></picmiddle><picsmall></picsmall>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2-07/13/content_8752123.htm</url>http://m.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2-07/13/content_8752123.htm</urlpad><liability></liability><sourcename>法治日报--法治网</sourcename><abstract></abstract><channel>1</channel>/enpproperty-->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