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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对不对?法典说了算!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房山区法院法官在线上开庭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STRONG>

<P>  导读
<P>  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居住环境的“管家”,是业主的服务者、守护者。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影响着业主生活质量、社会安宁和秩序。而物业公司公共管理义务与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持续发展、业主人身及财产利益息息相关。一些物业公司以没有执法权、不属于服务范围等理由怠于管理,导致小区生活环境恶劣、业主利益受损、安全隐患难以杜绝;业主对物业管理权限了解不够,以物业公司未履行非物业管理义务事由拖欠物业费,影响小区整体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梳理三起典型案例,结合民法典以案释法,针对物业公司的公共管理义务进行解析并作出法律方面的提示。
<P>  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应充足有效</STRONG>
<P>  张先生驱车前往房山区朋友家做客,并将车停在地下车库。当晚9时许,张先生获悉自己的车占用了小区业主的车位,就到地下停车库挪车。因对小区地下停车库地形不熟悉,张先生在寻找地库出口过程中,一脚踏空坠入6米深的通风井中,导致腰椎、肋骨骨折。张先生认为,地下停车库到地面门口存在深达6米的竖井,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同时,偌大的地下停车库内见不到管理人员,致使找不到可以问路的人,自己费尽工夫找到通往地面的路,没想到却是一条“断头路”。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P>  物业公司则辩称,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首先,张先生是成年人,有足够清晰的意识可以分辨出通往小区的门;其次,张先生在道路不通的情况下,未按照车库指示标识行走,且强行打开了长期封闭的木门,致使自己摔伤。因此,张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P>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先生受伤的地点为物业公司管理的地下车库,且跌入的通风井属于公共设施,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畴。通风井外虽有一扇木门隔离,但没有其他防护措施,致张先生打开木门后跌入通风井。物业公司称木门用泡沫胶水封闭,张先生系强行打开木门;而按照常理,保障门无法打开的有力措施是上锁,而非打胶。由此,物业公司对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设施未采取充足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张先生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P>  同时,木门上贴有“此门封闭、禁止打开”的提示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先生应当知晓此处不能通行,却仍将门打开,导致自身受伤,张先生本人也存在过错。
<P>  物业公司在庭审中称张先生事发时饮酒,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共设施,所面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管理人采取的措施不应仅是保障意识清醒未饮酒之人,而应采取充足有效的保障措施,杜绝发生安全隐患的可能。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由物业公司对张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先生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P>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合理损失3万余元。
<P>  ■法官讲法典
<P>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同行业标准的注意义务对场所进行专业管理,充分保护广大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P>  作为公共场所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场所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进行不定时、全方位维护和管理,尤其面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场所,应以更高标准进行安全保障,防止事故发生。同时,成年人应作出与辨识能力、智力能力相对应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活动中加强安全意识,切莫因疏忽大意造成事故发生。
<P>  法定义务不能以合同约定免除</STRONG>
<P>  詹先生购买了一辆轿车,并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及商业车损险。一天,詹先生将车辆停放在某小区自行车车棚北侧空位上。晚10时,自行车车棚失火,将詹先生的机动车引燃,导致车辆完全毁损。消防部门认定,车辆被烧毁原因为自行车车棚的外界火源导致。因自行车车棚内存放椅子、床垫等易燃物,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车棚起火并烧毁涉案车辆。虽经保险理赔,但尚有部分损失2万余元无法完全弥补,詹先生认为,损失应由物业公司赔偿。
<P>  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区自行车车棚确实发生起火事件,如果存在管理上的失误,合理部分其同意赔偿。但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车辆应停放在车位里,未停放在车位而造成剐蹭、毁损的,自行承担责任。詹先生的车辆所停放位置并非正常的停车位,自身也应有注意义务,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P>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从现场照片中可看出,小区的车棚内存放有椅子、床垫等易燃物,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车棚起火并烧毁涉案车辆,故对车辆的所有人詹先生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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