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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新业态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见习记者 范瑞恒
日前,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天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新领域新模式新交易案件,积极回应了新业态经济司法需求。为充分展现全市法院服务保障新业态经济发展的工作成效,切实推动新业态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天津高院从全市法院2019年以来审结的相关案件中筛选出部分服务保障新业态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具体案例详情如下:
一、张某诈骗案</STRONG>
基本案情:</STRONG>2019年6月间,张某在某直播平台中向主播提出,由主播按照低于直播平台礼物价格的金额向其支付费用,并谎称其会补齐差价购买相应礼物向主播打赏,从而提高主播的业绩排名。张某借此手段先后骗取4名主播信任,进而骗取钱款共计57700元,所骗钱款均被张某用于打赏该直播平台其他主播及个人消费等。2019年7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后张某赔偿了4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4名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STRONG>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张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张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STRONG>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涉直播平台诈骗犯罪,保护直播从业者合法权益,维护直播行业良性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直播行业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发展迅速,各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主播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但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导致主播获取流量也越来越困难,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这一点实施诈骗。本案中,张某利用主播想提高排名、增加曝光度的心理需求,骗取多名主播钱财,人民法院对其依法惩处,有效保护了直播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直播行业的竞争环境。本案的审理也提醒广大直播从业人员,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参与竞争,切勿通过流量作弊等不当方式提高业绩排名,以免遭受意外的利益损害。
二、张某甲、张某乙诈骗案</STRONG>
基本案情:</STRONG>2017年5月至2019年2月间,张某甲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谎称能够办理开通淘宝直播权限、淘宝直播浮现权等业务。被害人与张某甲取得联系后,张某甲单独或伙同张某乙,使用张某甲提供的多个微信账号,以收取开通费、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张某甲管理诈骗所得并与张某乙俵分。张某甲共诈骗47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175925元;张某乙共诈骗24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71750元。
裁判结果:</STRONG>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本案部分诈骗系共同犯罪,张某甲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作案使用的多个微信账号、管理诈骗所得钱款,作用较大;张某乙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联系,与张某甲共同实施诈骗行为,作用相对较小。二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实施诈骗,量刑时均应酌情从重处罚。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STRONG>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假借开通“直播”业务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保护直播从业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随着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选择利用“直播带货”销售模式来吸引消费者、扩大经营。但由于许多“新入行”的从业者对该模式的运转流程了解不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本案中,二被告人以能够为用户开通直播权限及办理相关业务为由,在9个月内向71名被害人骗得钱款24万余元,人民法院对其依法惩处,有力保障了直播商家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电商直播行业的良好发展秩序。
三、天津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STRONG>
基本案情:</STRONG>天津某科技公司经权利人许可,获得案涉某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该录音制品在其短视频平台上深受用户喜爱。北京某科技公司系某App的开发者,北京某网络公司系某网站的主办单位。2019年2月,天津某科技公司发现在某App及某网站上有案涉某录音制品传播,用户可以播放并使用该音乐录制短视频。天津某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45000元。
裁判结果:</STRONG>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天津某科技公司经案涉某录音制品的权利人授权,享有案涉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案涉录音制品提供给用户下载、浏览,侵害了天津某科技公司对案涉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明知使用案涉录音制品制作的短视频侵权,在收到权利人的删除通知后,仍继续为侵权用户提供网络存储服务,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构成共同侵权。故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天津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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