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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3)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还应当查验类型等级关键配置参数年度复核结果。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道路运输车辆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办理年度审验并出具网上年度审验凭证的,无需在纸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车辆技术等级。
第二十八条 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因跨省转籍、所有权转移等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的客车、危货运输车,应当对照原《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进行实车核查。其他道路运输车辆因转籍、所有权转移等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且办理时间(从原道路运输证注销之日起至管理部门受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再次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之日止)未超过90日的,以及经营期延续的,无需进行道路运输达标车辆实车核查。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报废处理,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托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及时更新管理档案信息,实现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档案信息共享。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关键配置参数年度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
(二)使用报废、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采信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一)(二)(三)情形的,抄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标准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车辆检验检测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完整、准确上传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1月2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6月2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等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更好适应新形势下道路运输安全、绿色发展需要,我部组织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车规》)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提升车辆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行业节能减排,1990年,我部颁布了《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部令)。2016年,为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在13号部令的基础上,整合《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制定发布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2019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有关要求,结合《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我部组织对《车规》进行了修正,明确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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