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3)
为规范内部复核工作,加强风控机制建设,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发〔2020〕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根据今年工作计划,我们着手起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2021年11月,山西省司法厅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司办〔2021〕62号),为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制度落地落实进行了实践探索。2022年以来,在山西稿的基础上,我们结合全国司法鉴定行业状况,特别是充分考虑落实鉴定人负责制的相关要求, 4月起草修改形成《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各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全国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90条意见建议,采纳或部分采纳64条,不采纳26条,形成审议稿经局务会审议后,再次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立法一局进行法律审核。立法一局共提出6条意见,全部采纳后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至第三条,介绍了制定目的、概念定义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确定复核人、复核鉴定程序、复核鉴定意见、形成复核意见等内部复核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九条,明确了鉴定机构主体责任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
同时,在原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基础上,根据复核内容,细化有关项目,修改形成司法鉴定复核意见的文书格式作为附件。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