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2)
答:</SPAN>司法实践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界限模糊,不易区分认定,是司法办案中的“老大难”问题。对于疑难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检察长应当以上率下,带头主持公开听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多方意见,依法、准确地作出结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检验,这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
这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系涉及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认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最高检依法受理后,认为本案系民营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纠纷引发,刑事和民事交织,疑难复查,属于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嫌经济犯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典型案件。为依法妥善处理此案,最高检成立了以院领导担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研究制定工作预案,调阅全案卷宗,并两次赴案发地,了解案发背景、涉案企业经营状况,当面听取申诉人陈某某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公开听证前,办案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做好申诉人的心理安抚工作,同意公开听证审查案件。公开听证过程中,围绕被不起诉人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这一争议焦点,检察机关听取各方意见。承办检察官阐述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故意、行为目的等方面的区别,逐一展示证人证言、书证等在案证据,围绕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存在故意转嫁担保责任等问题详细说明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及审查维持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上,申诉人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员释法说理,申诉人和被不起诉人及代理律师、亲属均明确表示将接受最高检的最终处理决定,以最大诚意促进双方和解。
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检察领域。检察机关应该通过听证会倾听当事人心声,运用释法说理有效疏导化解矛盾,听证会后,要依法能动履职,做好挽损退赔、司法救助、教育帮扶等工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问:对于未对当事人释法说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出现申诉人不信任、不配合情况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开听证?</SPAN>
答:</SPAN>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因司法机关改变原处理决定或长期挂案,又未对当事人释法说理的,应组织公开听证,促进案结事了,并及时开展反向审视,查找问题症结,提高司法办案质量。
对决定举行公开听证的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检察官要在听证前全面阅卷,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及焦点问题,并对相关问题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时,出现申诉人不信任、不配合,甚至反感、抵触等情形的,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举行公开听证的案件,要开展反向审视,发现、剖析原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和瑕疵,依法提出改进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严肃追责相关人员,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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