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计划,自然资源部起草了《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www.mnr.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2年10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gzqyj@mail.mnr.gov.cn。

  自然资源部

  2022年9月5日

  附件1

  耕地保护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耕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作物,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一季以上的土地。

  本法所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

  第四条【耕地保护原则】 国家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从严管控、用养结合的耕地保护原则,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功能稳定。

  第五条【职责分工】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科技创新与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科学技术创新与进步,支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耕地保护水平。

  在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以及有关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耕地布局与规划

  第七条【耕地保护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优先序】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规划传导】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逐级分解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九条【落实省级耕地保护目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受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自治区,由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十条【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布局安排等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及时更新,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评估预警。

  第十一条【耕地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国家建立耕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依法定期组织开展耕地资源调查和日常监测,掌握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状况以及利用变化状况,并开展分析评价。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地理格局和分区,对耕地资源质量进行分类评价、分等定级,结果作为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工作的依据。

  耕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标准和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掌握耕地后备资源潜力。

  第十二条【权属登记】 耕地上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信息,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上予以记载。

  第三章 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三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