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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6)

  公安机关在耕地保护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商请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对解决涉及耕地专门性问题进行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耕地种植条件破坏认定标准和案件移送相关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耕地,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责任】 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达到保护面积目标的,对按照本法规定承担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与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非法批准占用、使用耕地的;

  (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且拒不整改的;

  (三)通过擅自调整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的;

  (四)建设占用或者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耕地补充不到位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生态退耕的;

  (六)违规在禁止开垦区域开垦耕地的;

  (七)擅自改变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照前款处罚。

  第六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改正;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多占的耕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六十四条【拒绝复垦临时用地的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临时占用耕地到期后未及时复垦为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耕地复垦,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恢复种植条件。

  第六十五条【转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的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其他农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农业生产经营者责任】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耕地保护责任,造成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取消耕地保护补贴;对耕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拒绝自行拆除复耕的责任】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项目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九条【耕地污染的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耕地污染等行为的查处,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民事责任】因污染耕地等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耕地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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