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8)
(四)关于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管控要求
国土“三调”数据显示,“二调”以来耕地净流向林地1.12亿亩,净流向园地0.63亿亩,是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
2021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提出,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为此,草案进一步明确管控规则:一是明确“进出平衡”的原则,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因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等,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出多少,进多少”的原则,通过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确保耕地不减少。二是明确“进出平衡”的层级,耕地补充首先在县域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三是明确“进出平衡”的范畴,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选择质量较低、零星分散、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的,应当优先选择土壤条件和水利设施配套较好、集中连片的其他农用地(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健全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内容,构建耕地保护的正向激励机制,对于发挥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至关重要。为此,草案进一步明确国家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重、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完成好、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高的地区和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给予奖补。(第五十二条)
(六)关于党政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压实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重要指示,草案将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健全完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根据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和实践基础,草案进一步明确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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