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保险后患病,保险公司不认账?不行!(2)
法院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对马某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的32845.06元医疗费用进行了赔偿,但拒绝给马某进行续保。
法院耐心执行使保险得以再续</STRONG>
2021年9月,刘某拿到判决书后,来到保险公司续保保险合同,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他们已经按照判决书的法律义务给付了医疗费用,现在有权解除与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
刘某一家人认为,当时保险合同中约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继续履行。
多番沟通无果后,刘某再次来到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审查该案件判决及申请人要求后,认为法院判决和申请人申请内容无误,该保险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9年签订的保险合同,为马某办理续保。2022年7月1日,法院约谈该保险公司代理人樊某,却遭到拒绝。樊某声称“他们的保险单目前无法交钱,且附加险是双向选择,保险公司有权利选择不继续履行”。执行法官查阅保险单原件后认为,保险合同第四条写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因此,保险公司提出的“双向选择”在合同中并无相关条款,不构成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
秉持善意执法理念,执行法官再次约谈保险公司负责人及其代理律师,讲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目前马某一家生活现状,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做工作,并严肃指出拒绝履行法律生效判决的后果。在法官多次耐心沟通下,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继续为马某办理续保。
2022年8月7日,在执行法官见证下,保险公司在柜台为马某办理了续保手续。
■裁判解析</STRONG>
依法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STRONG>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保险产品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特殊产品,保险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是最讲契约的企业,应当遵循最大契约精神原则。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条款中的事由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理赔,发挥“雪中送炭”的作用。在刘某、马某诉保险公司一案中,马某突发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却想规避自身风险,严重伤害到保险消费者的情感与购买愿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审理中,被保险人表示通过电子投保确认书第四条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可以随时查看被保险人住院及诊治记录。2020年3月,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承保,充分说明被保险人没有任何住院及诊治记录,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认可。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可以查看被保险人住院及诊疗记录,有能力也有责任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如实告知其身体状况,是否隐瞒病情,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与否的判断。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没有因为查询到被保险人住院记录并依此解除合同,而是在被保险人身患右肺腺癌要求理赔时,仅依据被保险人医院看病的病例表述解除保险合同,有不愿承担大额保费故意找理由解除合同逃避理赔之嫌。
本案中,保险公司因巨额保费而拒绝继续履行保险义务,明显违背了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保险赔付金额与保险费支出的巨大反差是考验保险公司是否放弃“道德”的最大因素。马某身患癌症,保险公司第一时间选择邮寄一份《合同解除通知书》而非进行理赔,在后续审理中又对报销医疗费和续保提出质疑。法官通过审理执行,用司法手段依法维护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专家点评</STRONG>
经商为人俱应秉持诚信原则</STRONG>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王海波
投保人购买保险,签订保险合同是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希望一旦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后能及时得到保险救助,解危难于燃眉。然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却因为马某发生重大疾病,医疗费昂贵而拒绝履行保险合同,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信用形象。
“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富”。诚信原则是为人、处事、经商、治国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就是要讲诚信与守信。它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与具体民法规范之间的链接纽带,它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遵守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负对方的信赖,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信原则是一切合同的内在要求,任何企业都不例外。
诚实守信也是交易当事人为维持彼此信用关系而应当做到的商业道德,它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过去,我们对诚信原则的适用偏向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既往病史等骗保行为的隐瞒,往往忽视了保险公司诚信原则的监督和管理。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诚信原则被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被广泛采用。当下疫情期间,生活压力增大,许多群体的经济来源艰难,如再遇意外事件,将是对生活的打击。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做好意外变故的承担者,诚信履行保险义务,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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