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规范住房租赁推动宜居安居(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城市“短租房”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广泛分布在居住小区内的民宅以“短租房”“网约房”等形式对外出租,满足了旅行者短期住宿需求的同时,也给城市安全管理带来重大挑战,严重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居住生活,引发了大量矛盾纠纷。为此,《条例》明确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多元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FONT></STRONG>
目前住房租赁市场的主体大部分是散户对散户,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的规模占比较小,租金调控的手段少、难度大。对此,《条例》明确禁止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防止企业在资本的助推下恶性竞争,炒作、推高租金,并依据我国价格法建立政府对租金价格的干预机制,租金明显上涨或可能明显上涨时,市政府可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房屋租赁中介一直以来是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民事、行政甚至刑事问题交织在一起,而90%以上属于租金、押金、租期等合同纠纷,涉及主体多、处理难度大。为提高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解决效率,《条例》规定了多主体、多渠道的多元解决机制,有助于矛盾纠纷得到快速、便捷处理。其中明确,对于民事纠纷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线。(记者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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