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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
案发后,司法机关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并结合认罪认罚工作要求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追回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二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徐某某、白某某等7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常某等7人诈骗数额巨大。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以及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常某等12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其中6名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的从犯依法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STRONG>
本案是北京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例。养老诈骗案件犯罪性质恶劣、侵害对象特殊、社会危害性大,严重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予以重判。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徐某某、白某某依法从严惩处,二人虽具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但在从宽幅度上从严把握,对二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共同犯罪中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再犯可能性较低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SPAN>
法官表示,本案对各被告人的处罚既做到整体从严惩处,又做到了严中有宽、宽严相济。人民法院在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将追赃挽损贯穿案件处置全过程,既有力震慑了养老诈骗犯罪分子,亦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SPAN>
全力追赃挽损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STRONG>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崔某伙同黄某某,虚构身份和“爱心养老惠民工程”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非法组织孙某某等人在全国多地组建团队,通过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谎称只要投资1000元至2万元不等,待投资人数达到5万人,即可获得投资款100倍至500倍不等的返利。二人采取前述方法骗取3000余名集资参与人钱款共计500余万元。崔某将所骗钱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个人挥霍等。案发后,司法机关冻结、扣押了崔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数百万元)以及汽车、电脑等物品若干。
本案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二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均应惩处。崔某、黄某某诈骗老年人钱款,对二人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崔某、黄某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在案冻结的被告人崔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STRONG>
本案是北京法院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全力追赃挽损的典型案例。北京法院坚持把追赃挽损作为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做到应追尽追、应退尽退、应赔尽赔,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SPAN>
本案中,崔某、黄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打着响应国家政策的旗号,虚构投资项目,以巨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老年人投资款,后转移资金、掩饰资金性质并肆意挥霍,非法占有集资款。人民法院从涉众型经济犯罪资金流动的一般规律入手,通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配合,全面查清了集资款的流转情况,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让犯罪分子隐匿、转移财产的计划落空,确保在案资产变现后全面覆盖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妥善化解了涉众涉稳风险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SPAN>
延伸司法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STRONG>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迟某某、边某某等10人在高某某等人的组织下,以某拍卖公司、某贸易公司等名义,谎称能够帮助老年人办理高价拍卖粮票、旧版人民币、字画等事项,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放传单等方式邀约对方到公司洽谈,利用假扮鉴定师、第三方买家,伪造汇款凭证等手段,营造出老年人持有的收藏品价值高昂并被多人求购的假象,后以拍卖收藏品需要缴纳佣金、保证金、服务费、关税、运输费等名义,让众多老年人上当受骗。迟某某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等地,骗取3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86万余元。
本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10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迟某某等3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边某某等7人诈骗数额较大。迟某某等人设局诈骗老年人财物,依法从严惩处。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对迟某某等10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禁止迟某某等8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薛某等2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老年人理财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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