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
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涉及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等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登记注册地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条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注册地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备案书。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为纸质证书(正、副本)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样式及编号规则等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一样式印制纸质许可证、备案凭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电子证书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生成并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需要延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重复审批。
第十四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等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重复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性质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等材料。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公开行政许可和备案的全部材料目录、办事指南和咨询监督电话等信息,并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收集、存储、使用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征得本人同意,不得采取一次授权、多次使用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五)不得利用个人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劳动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警示提醒等义务,收集个人信息限于实现求职招聘目的的最小范围,包括劳动者居民身份号码、学习及工作经历、联系方式等必要个人信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贩卖、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或者允许用人单位、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经营或者自建网络平台发布招聘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对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审查材料存档备核。
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外国人的,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授权书,或者采取认证相关社保信息、人员身份、对公账户、办公场所、企业邮箱等方式,开展招聘信息审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招聘信息审查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支持,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发现用人单位、与其合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涉嫌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者收到有关投诉举报的,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提供材料、招聘信息等,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对劳动者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承揽业务,不得以诱导劳动者频繁更换工作单位等方式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用工。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招聘的名义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个人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服装费、登记费等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应当规范承接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提供及相关专业服务活动,不得未经委托方同意转包,不得以此改变委托方与其招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得通过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或者按劳务派遣形式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或者自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培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参训人员身心健康或者诱骗财物。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应当依法取得职业技能培训资质,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补贴。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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