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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
(二)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三)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一)经期货交易所登记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的国债;
(三)股票、基金份额;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其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第七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规则,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价值、折扣率等内容。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第七十二条 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四倍。
第七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
第七十四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结算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
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
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如实反映在该客户的交易编码下。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调整基础结算担保金标准的,应当在调整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
第七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等形式储备充足的风险准备资源,用于垫付或者弥补交易所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及其他风险事件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的各项收益安排应当以保证交易场所和设施安全运行为前提,合理设置利润留成项目,做好长期资金安排。
第七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八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督促会员建立并执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会员向交易者推荐产品或者服务时充分揭示风险,并不得向交易者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八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积极培育推动产业交易者参与期货市场。
期货交易所在做好风险隔离与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与期货交易相关的仓单交易等延伸服务,提升产业交易者运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便利性。
第八十二条 期货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做市商制度的,应当建立健全做市商管理制度,对做市商的做市资格、做市交易、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和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八十五条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在规定的交易时间结束后,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结算。
期货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是结算会员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
第八十六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八十七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结算会员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按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动用结算会员的保证金、结算担保金以及期货交易所的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等完成结算;期货交易所以其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等完成结算的,可以依法对该结算会员进行追偿。
交易者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其委托的结算会员按照合同约定动用该交易者的保证金以及结算会员的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结算会员以其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的,可以依法对该交易者进行追偿。
第八十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具体认定情形、认定程序和报备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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