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负责人就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以“小专项”为发力点 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B></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VERTICAL-ALIGN: baseline" align=justify>——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负责人就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答记者问</B></P>
<P>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为主题发布第八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行政检察如何将党中央服务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的部署要求融入办案的?日前,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接受记者采访。</P>
<P> 问:此次专门发布以“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为主题的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出于何种考虑?</B></P>
<P> 答: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载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发展、壮大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达1.54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多达1.47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95.83%。</P>
<P>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市场主体发展,指出“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国际一些超预期因素频发,对我国经济稳定恢复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对一些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造成很大冲击。“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中之重。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依法能动履职,以“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为抓手,以涉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小专项”为发力点,解决市场主体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安商暖企。此次发布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展现专项活动开展以来,行政检察主动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推动专项活动走深走实;另一方面是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独特优势,以高质量的依法能动履职,引导公平公正竞争,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P>
<P> 问:本次发布的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B></P>
<P> 答:本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都是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办理的,具有典型意义。6件案例中市场主体既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案件类型涉及行政裁判结果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以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具有示范、引领价值。</P>
<P> 一是聚焦行政检察为民办实事,为企业发展纾难解困。</B>对涉及企业自主经营、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等焦点问题,注重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根本上解决矛盾,减轻企业诉累。比如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中,针对当前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破坏社会诚信,侵害企业经营权和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为及时有效解决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法院共促化解,在查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事实后,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撤销公司登记职责,保障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P>
<P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TEXT-AUTOSPACE: ideograph-numeric" align=justify> 二是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基于信赖保护的正当利益。</B>按照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的要求,基于对公权力的信赖实施建设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予支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服务一流营商环境,促进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守信践诺,坚决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比如在岩某永等三人与云南省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中,案涉茶厂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为带动当地茶农发展,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鼓励下所建,所使用的土地均经当地镇政府批准同意,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茶厂拆除部分的建筑损失应当依法获得补偿。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将司法办案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茶厂经营影响,不仅盘活了茶厂,也助力当地茶农增收,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推进乡村振兴贡献了检察力量。</P>
<P> 三是通过办案促进社会治理。</B>行政检察促进行政执法领域的社会治理,既监督纠正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又要跳脱个案局限,以类案监督实现长效治理。比如在湖北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李某等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点为2018年,其中8位被处罚人除一人在起诉后又撤诉外,均未提起诉讼。时隔几年再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查明的违法行为已无法达到改变违法的预期效果,也不利于稳定社会关系。此时检察机关转化办案思路,将末端监督向前端治理延伸,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从源头上改变过去单纯处罚、没收的刚性管理模式,转变重处罚轻教育的执法理念,严格规范执法,在实现社会治理长效目标同时,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避免市场主体因不规范执法行为产生经济损失,体现了行政检察监督在服务大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责任与担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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