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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答记者问(2)
<P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TEXT-AUTOSPACE: ideograph-numeric" align=justify>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以下几点原则:</P>
<P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TEXT-AUTOSPACE: ideograph-numeric" align=justify>  一是突出政治属性。</B>人民检察院首先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条例》把党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始终,把增强检察官政治能力、政治自觉作为一以贯之的根本要求,提出要紧扣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围绕服务大局开展教育培训,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对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在培训形式中增加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官联席会议学习制度。同时突出政治建设融入业务培训,将政治全员轮训作为检察官培训重点任务,从制度上保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是检察官教育培训的首要任务。</P>
<P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TEXT-AUTOSPACE: ideograph-numeric" align=justify>  二是突出吸纳最新成果。</B>《条例》系统集成近些年中央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决策部署、最高检党组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在实践中的创新做法等,构建与时俱进的制度机制。比如,将最高检决策部署及发布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作为检察委员会、检察官联席会议学习必学内容,对“统一职前培训”“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区域联合培训”“领导干部上讲台”“检察官教检察官”“驻校检察教官”“检察官进高校”等创新制度机制提出明确要求。</P>
<P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TEXT-AUTOSPACE: ideograph-numeric" align=justify>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B>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贵在精准、重在质量,必须牢牢把握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打实地提出解决措施,不断提升教育培训供给质量。《条例》提出要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就是要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检察官培训需求结合起来,明确要求聚焦检察官职责和检察业务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检察官教育培训。《条例》还针对检察官教育培训职责不清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承办部门三方责任,规定建立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等。</P>
<P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TEXT-AUTOSPACE: ideograph-numeric" align=justify>  四是突出检察特色。</B>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体现检察官教育培训自身特色。《条例》紧紧围绕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职能,聚焦检察官素质能力短板提出一系列务实举措。比如,根据检察权运行一体化规律将上下一体、全员培训作为检察官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确保检察官教育培训上下目标一致、方向相同。同时从政治培训、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等方面对检察官培训内容进行明确,并根据不同阶段职业要求,规定了检察官职前培训、任职培训、晋高培训、在职培训的培训对象、培训重点、培训时长,为检察官素能不断提升做出科学规划。《条例》还参照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规定检察官教育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归口负责、分级实施,自上而下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组织管理职责,要求加强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对下指导和情况报告,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管理体系。</P>
<P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TEXT-AUTOSPACE: ideograph-numeric" align=justify>  五是突出刚性约束。</B>《条例》坚持“依法治教,严格管理”,把“严”字贯穿检察官教育培训全过程,培育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的教风和学风。《条例》规定,检察官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严格准入、规范统一、从严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建设高素质检察官教育培训师资队伍。检察官教育培训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条例》还明确,教育培训承办部门和检察官所在单位共同开展考核工作,健全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跟班管理制度、检察官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等,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检察官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承办部门、检察官所在单位的具体责任。对检察官培训学习、能力提升、培训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建立检察官教育培训数字化档案,检察官参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考察、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实现教育培训与考核评估、成果运用同频同步,确保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高质量推进。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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