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问答(3)
十一、对试制食品有哪些规定?</SPAN>
为与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保持一致,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通则(2022版)》规定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出厂销售。申请人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因增加食品类别申请变更许可的,应当在现场核查时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十二、申请人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SPAN>
《通则(2022版)》对许可审查工作中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细化:
一是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现场核查时,申请人应当配合核查组的核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参加现场核查首次和末次会议,申请人有权对初步核查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辨,有权要求核查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三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在现场核查报告上就核查结论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四是申请人可以在许可机关不予申请人行政许可或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申请人应当自作出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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