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2)
四、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商家服务遭差评而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被认定为侵权</SPAN></STRONG>
【基本案情】</STRONG>
张某等人因不满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商家则以张某等人恶意发布差评为由,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裁判结果】</STRONG>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等人发布的“差评”系对剧本杀服务的主观感受,不属于虚构事实,即使该商家的店铺排名因此降低也属正常经营风险,张某等人不构成侵权。该商家在微信公众号公开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侵害了张某等人的隐私权,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账号信息,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故判令该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及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STRONG>
加强涉及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是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方面。本案保障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回应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司法需求。
五、杨某诉某互联网公司名誉权纠纷案——网贷平台向第三方提供其掌握的欠款人个人信息构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 </SPAN></STRONG>
【基本案情】</STRONG>
某互联网公司开发了某借贷平台App,持有、保管贷款人提交的个人资料信息。杨某于2017年通过该App借款4万余元。借款前,杨某按照App要求注册登记个人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授权通讯录联系人等。杨某逾期未还款,杨某本人及其亲属、同事、朋友频繁收到自称是该App或陌生人的催收信息。催收人能够提供杨某在该App的借款人信息、借款合同号、应还款金额及还款账户等信息,还制作了诋毁杨某的图文信息,并威胁杨某要群发该图文信息给杨某通讯录所有人。
【裁判结果】 </STRONG>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催收人掌握杨某与该App之间的借款详情、杨某提交给该App的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且发送信息目的是催收欠款,足以表明是某互联网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了杨某的相关个人信息。某互联网公司未依法保障杨某的个人信息安全,向第三方提供了杨某的个人信息,给杨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构成精神损害,故判决某互联网公司向杨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STRONG>
网贷公司平台将收集、保管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本案有利于规范平台行为,平衡网络平台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六、李某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网络平台未经用户许可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属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SPAN></STRONG>
【基本案情】</STRONG>
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App《隐私政策》在“用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中列举了拟收集的用户信息,并未包括用户剪贴板信息,安装App后手机页面显示的权限内容也未包含剪贴板信息。李某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App存在未经用户许可监测、读取剪贴板信息的行为,认为剪贴板可以存储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以及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裁判结果】</STRONG>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App的实际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向李某某主动告知便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存在过错,该行为侵害了李某某的隐私权,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向李某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STRONG>
互联网平台、手机App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对未经许可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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