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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的雕塑作品著作权归谁?(2)

  此外,对于侵权人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鉴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廖某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数额以及设计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案应当依据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项目的设计费用、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该作品在项目中的作用以及设计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最终予以确认50万元的赔偿数额。

  法官提醒,虽然基于“鼓励交易”等法律精神,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尽量保护那些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非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状态,但就委托创作作品这种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而言,当事人如能积极磋商,尽早化解争议并敲定一份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的合同,也许就能从根源上避免纷争的产生。此外,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应当尊重创作者的著作权权益,在合理范围内利用作品,而非径直越过分歧超出约定的或特定目的范围使用作品,否则也容易落入侵权的被动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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