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理解与适用(2)
(四)关于审判长的确定
《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审判长的确定方式。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
第一,审判长由院庭长指定。这是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实践中,一些法院根据随机分案制度,随机确定承办法官和审判长,但在程序上仍须按照诉讼法要求由院庭长指定。
第二,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同时包含院、庭负责人时,由行政职务最高者担任审判长。例如,合议庭成员中既有副院长,也有审判庭庭长时,应由副院长担任审判长。
(五)关于评议时机
按照此前有关规定,为了确保评议质量,合议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评议案件。对此,许多地方法院反映,一些案件需要多次开庭,有的开庭后需要进一步调解或者等待被告人退赃,“五个工作日”内往往难以组织评议。经研究认为,不同层级法院对于何时组织评议分歧较大,不同类型的案件对评议时机要求也不相同,应当由合议庭根据案件审理进度和案件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因此,《意见》第六条第一款就评议时机问题只是原则性要求“及时评议”,并未作出硬性规定,既是提高办案效率的导向性要求,又便于合议庭合理把握组织评议的时机。
(六)关于在线评议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推进,在线诉讼、无纸化办案普遍适用,特别是受新冠疫情影响,除在线开庭、在线调解外,许多地方法院也根据实际需要,越来越多采取在线方式评议案件,确保了疫情期间审判工作不停摆,提高了审判效率,解决了多地、居家、移动办案对合议庭工作的挑战。因此,为有效规范在线评议工作,《意见》第六条第一款对在线评议作出了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明确在线评议的适用条件。线下同场评议仍然是合议庭评议的最主要方式,在线评议仅仅是补充措施。只有在合议庭成员确有客观原因、难以实现线下同场评议,同时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确需立即组织评议时,合议庭方能适用在线方式评议。并且,基于评议保密原则,在线评议应当依托人民法院办案平台进行,确保系统平台安全可靠。
第二,确保交互评议和连续评议。不论在线评议还是线下同场评议,合议庭成员既不能以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参加评议,也不能委托他人参加评议。实践中,一些法院探索以“异步评议”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但实际上还是以提交书面意见或录音录像的方式评议,无法实现面对面评议的交互性和连续性,不利于确保办案质量。
第三,严格落实评议保密原则。确保合议庭评议过程和内容不受外界不当干扰,是维护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量权属性、确保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故《意见》在第六条第一款中特别强调“合议庭评议过程不向未直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公开”。实践中,未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院庭长,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行使监督管理权,但不得以“列席”合议庭评议的方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七)关于评议时的发言顺序
《意见》第六条第二款基于长期形成的审判实践,部分调整了合议庭评议时的发言顺序,明确了承办法官先行发言、其他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总结结论性意见的发言规则。承办法官同时担任审判长的,仍由其先发言,并作最后总结。同时,为了确保实质评议、确保评议质量,防止“形合实独”现象,《意见》第六条第三款明确,合议庭成员权利平等,独立行使表决权,在评议时不得拒绝陈述意见,同意他人意见的,应当提供事实和法律根据并论证理由,不能仅作简单表态。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合议庭成员就同一起案件行使审判权时,权力平等、共同担责,不存在“谁级别更高,谁审批把关”的问题。这样有利于从职业身份、履行职责等方面保障法官独立表达意见。
(八)关于评议笔录的制作
为了规范评议笔录制作过程,《意见》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评议过程应当以书面形式完整记入笔录。同时,为落实工作责任,该款规定评议笔录应当由审判辅助人员制作,并由合议庭成员和制作笔录的审判辅助人员签名。其中,制作人既可以是法官助理,也可以是书记员,具体由合议庭根据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情况和工作安排决定。依照法律规定,合议庭评议内容属于审判工作秘密,评议笔录应当归入副卷,除非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调阅。
(九)关于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
《意见》第七条第一款重申了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规定如果合议庭评议存在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也应当记入笔录。《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明确,合议庭可以根据案情或者院庭长提出的监督意见复议;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审判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建议院庭长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由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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