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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理解与适用(3)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专业法官会议是为审判组织办案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工作平台,讨论形成的意见仅具有参考效力,办案决策和审判责任的承担主体仍然是合议庭;同时,为了体现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的法定地位,《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明确,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十)关于合议庭审理“四类案件”时的监督管理

  按照《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四类案件”或者参照“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合议庭的发现和报告义务。《意见》第八条第一款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1〕30号)确立的“全过程识别机制”,要求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发现审理的案件属于“四类案件”或者有必要参照“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时,应当及时向院庭长报告。

  第二,院庭长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意见》第八条第二款明确了院庭长对合议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方式,包括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进展和评议结果,就案件审理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以及视情建议合议庭复议等。其中,“案件审理涉及的相关问题”既包括认定案件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也包括对案件处理效果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院庭长与合议庭意见分歧时的处理。按照《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院庭长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复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照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相关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在办案平台全程留痕,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十一)关于裁判文书的签署和印发机制

  为切实提升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意见》第九条重申了合议庭成员对于裁判文书的签署责任,明确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负责。同时规定,合议庭其他成员在签署前,可以对裁判文书的结构、表述、说理等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承办法官,以此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全面、完整反映合议庭评议意见。裁判文书经合议庭全体成员签署后,即可正式印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2015年司法责任制意见第六条,只有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及院庭长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才由院庭长审核签发;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签署后即可印发。实践中,一些法院采取裁判文书送阅后签发等方式,由院庭长实质性行使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权,不符合改革要求和司法规律。

  (十二)关于《意见》的适用范围

  按照《人民陪审员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和运行机制,与单纯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七人合议庭在评议、表决机制和审判长职责等方面有其特殊规则,司法实践中关于事实审和法律审如何区分、事实问题清单规范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限度等问题较为复杂,同时还涉及三人合议庭、七人合议庭的案件区分以及各自的运行规则等诸多问题,不宜在同一份文件中列明,故《意见》第十条规定,依法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运行机制另行规定。同时,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执行裁决、执行异议等事项,依法也需要由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评议或者审核,可以参照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下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以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为抓手,在“全面”和“准确”上下功夫,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改革综合配套,发挥改革整体效能,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一是做好相关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对照《意见》规定,系统梳理此前印发的关于合议庭运行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改革精神的内容,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文件的备案工作。

  二是规范办案权力运行过程。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尊重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强调合议庭成员实质性、全程参与办案,切实防止“形合实独”现象,及时纠正不符合司法规律和改革精神的做法,并依托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工作平台,确保案件审理、咨询、合议、监督等办案工作全过程规范高效。

  三是细化《意见》原则性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审级职能、案件结构和数量、队伍构成和素质,以及所处区域发展需求等因素,对“定期轮换交流”“及时评议”等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科学合理地细化落实。

  四是研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统筹司法责任制、法官绩效考核以及法官惩戒制度等关联改革任务,加强司法责任制基本理论研究,不断探索妥善处理合议庭整体责任与合议庭成员个人责任,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与民主集中制,审判组织办案权与院庭长监督管理权、法院审判权的关系等重大问题,明确各类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具体实现路径,推动改革措施不断向精细化、具体化方向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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