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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目次</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意见》的制定背景与经过</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意见》起草中的主要考虑</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意见》的主要内容</P>
<P style="TEXT-INDENT: 2em">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意见》的公布施行,对于准确适用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从业禁止规定,依法惩治教职员工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协同发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校园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意见》的制定背景与经过</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即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判决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保障法律准确实施,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起草了《意见》。</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意见》起草中的主要考虑</P>
<P style="TEXT-INDENT: 2em">《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从小切口入手解决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的思路,针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犯罪问题,依法落实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切实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保障。具体而言,在起草过程中,着重注意把握了以下几点:</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是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意见》明确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如此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够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同时,为严密未成年人保护法网,《意见》还明确,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是突出强化从业禁止制度的有效落实。《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这就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一步保障了从业禁止制度的有效落实。同时《意见》还规定,对于有必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对于判处从业禁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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