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是突出工作的协同配合和密切衔接。《意见》规定,所有教职员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时,考虑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主管行政部门复杂多样的现实,《意见》特别规定,不属于自己管理的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这样,就更加有利于及时送达裁判文书,有利于从业禁止制度的及时落实。</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意见》的主要内容</P>
<P style="TEXT-INDENT: 2em">《解释》共10个条文,主要可以归纳为如下5个方面的问题:</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的法律依据及其相互关系</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刑事司法领域,从业禁止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同时,第三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到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和教育行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这些规定属于从业禁止制度的特别规定。据此,《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该款规定的行政法规。</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的刑事裁判规则</P>
<P style="TEXT-INDENT: 2em">《意见》第2条明确了对犯罪的教职员工判决从业禁止的具体规则。</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其一,教职员工犯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理解和适用时,有4点需要注意:</P>
<P style="TEXT-INDENT: 2em">(1)本款中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犯罪是指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应当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等。对于本款规定中的“等”,我们认为应当做等外理解,但有关犯罪行为在性质、危害、手段等方面,应当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所明确列举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具有类似性。</P>
<P style="TEXT-INDENT: 2em">(2)根据本款规定,对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教职员工判决从业禁止,并不要求其必须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例如,行为人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即便奸淫的对象并非自己的学生,也应判决从业禁止。</P>
<P style="TEXT-INDENT: 2em">(3)人民法院依据本款作出从业禁止判决时,援引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P>
<P style="TEXT-INDENT: 2em">(4)人民法院依据本款作出从业禁止判决时,其判项的表述应当是“禁止被告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把握。</P>
<P style="TEXT-INDENT: 2em">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教职员工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4类犯罪的,各方一致认为应当依法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但是,对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作出从业禁止的判项,前期曾有分歧意见。有意见提出,应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无需就从业禁止作出判决。理由是:第一,刑法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相对于其他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言,具有一定的补充性。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相应规定的,直接由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禁止从业的决定。第二,“从其规定”不仅指从业禁止的期限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包括给予从业禁止的主体、条件等也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3至5年的期限限制,直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给予从业禁止的裁判。第三,目前有20余部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禁止作了规定,情况较为复杂,如何做好刑法与行政法律的衔接和统一适用,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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