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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3)
<P style="TEXT-INDENT: 2em">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主要考虑:(1)就从业禁止作出判决更有利于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2)判决从业禁止的效果更好。人民法院判决后既可以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可以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可以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3)更有利于从业禁止的执行。如果被告人不遵守法院的从业禁止判决,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4)判决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规定有关的从业禁止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反之,如果不就从业禁止作出判决,则可能产生诸多问题。一是可能会引起当事人误解,认为不存在从业禁止。二是会引发困惑、疑问:相对较轻的犯罪判处从业禁止,严重侵害或者威胁未成年人的犯罪反而不判决从业禁止。三是在从业查询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不就从业禁止作出判决,将会给用人单位落实从业查询制度带来困难。因此,《意见》作出了应当判决的有关规定,主要是为了有效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优先、特殊保护。</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其二,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本款与本条第一款比较周延地明确了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问题的刑事裁判规则。例如,学校的财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犯罪,可以依据本款作出3年至5年从业禁止判决。</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判决的送达</P>
<P style="TEXT-INDENT: 2em">针对教育部门无法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判决结果的问题,《意见》第5条规定,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理解和适用时,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P>
<P style="TEXT-INDENT: 2em">(1)送达的判决包括所有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并非仅送达作出从业禁止的判决。判决必须是生效判决。</P>
<P style="TEXT-INDENT: 2em">(2)送达的时间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30日的送达期间系综合地方法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意见设定,既充分考虑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也保障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及时作出后续处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3)送达的对象是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意见》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转送。这主要是考虑,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最主要的主管行政部门,由人民法院统一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必要时再由教育行政部门向有关主管部门送达,有利于相关工作严密衔接。</P>
<P style="TEXT-INDENT: 2em">(4)送达裁判文书时,应当注意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需要指出的是,生效裁判文书由一审法院送达还是由二审法院送达,《意见》未作统一规定,留给各地法院根据工作实际作出安排。</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四)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判决与行业管理的衔接</P>
<P style="TEXT-INDENT: 2em">目前,教育领域的很多法律、行政法规都对教职员工的职业资格、履职条件等作出了规定,并对违反有关要求的处理、处分等作出了规定,处理包括丧失教师资格、撤销教师资格、解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以及取消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等。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处分。</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为加强教职员工犯罪从业禁止判决与行业管理的衔接,消除法律法规适用疑惑,切实落实从业禁止规定,《意见》第6条规定,教职员工犯罪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避免有关人员继续持证上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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