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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4)
<P style="TEXT-INDENT: 2em">(五)其他问题</P>
<P style="TEXT-INDENT: 2em">1.《意见》的适用范围。《意见》主要适用于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犯罪案件。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时,针对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根据地方法院建议,《意见》特别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P>
<P style="TEXT-INDENT: 2em">2.从业禁止制度有效落实的制度保障。为保障从业禁止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建议,在判决后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P>
<P style="TEXT-INDENT: 2em">3.《意见》的时间效力问题。《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因《意见》是对已有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综合考虑从业禁止制度的性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等,我们认为,《意见》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均应依照《意见》的规定办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作者:段农根 周加海 江继海 张济坤</P>
<P style="TEXT-INDENT: 2em">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本文将刊登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34期</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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