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A>、<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A href="http://www.moa.gov.cn">www.moa.gov.cn</A>),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请在信封上注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4.电子邮箱:<A href="mailto:fgslfc@163.com">fgslfc@163.com</A>。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1月28日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 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纠纷仲裁、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等制度,指导地方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用地标准、优化空间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 布局和用地标准
第八条 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地域类型、耕地资源、人口密度、农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分类制定本行政区域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从严从紧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多种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不得强制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集中上楼居住。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职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新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调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宅基地分配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