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各相关工作机构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审批联审联办机制,在受理场所公示宅基地申请审批办事指南,明确申请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所需材料等内容。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家庭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三)项的情形在宅基地分配中优先予以保障。
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当地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
第十六条 宅基地申请应当依法经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讨论,讨论通过的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展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二)拟用地块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三)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房层数、建筑高度、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等。拟用地块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行业管理的,应当及时征求相关机构的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提倡乡(镇)人民政府将宅基地申请审批具体工作事项交由综合设置的基层审批服务机构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批准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批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将审批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应当包括宅基地位置、面积、界址、用途等内容。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提倡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一并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申请审批台账,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宅基地申请审批资料。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二)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农村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五)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六)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七)现有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分配需求的;
(八)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经批准的宅基地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集体范围内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利用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进行住宅翻建、改建或扩建的审核批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的可以简化用地审批程序,但是应当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求。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只能在批准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房基底面积与宅基地面积比例适当,预留空间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等均应控制在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开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现场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坐落、四至、界址,明确建设要求。
农村村民完成住宅建设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坐落、四至、界址、面积等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和批准面积开展建设;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派人员到场参与宅基地批放和住宅建设竣工验收。
农村村民经批准另址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间无偿退回原有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利用宅基地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盘活利用合法取得、权属清晰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各地应当因地制宜制定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扶持政策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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