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2)
第十四条(调水工程安全运行) 区域调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调水工程的检查和巡查,保障设施安全运行、调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将可能影响城市正常供水的工程检修及突发事件等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受水区城市人民政府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单位。
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对供水事业高质量现代化发展、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进行中长期统筹,并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六条(设施建设与改造)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建有综合管廊的地区,新建供水管网宜纳入综合管廊。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依法取得施工许可。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规范标准。
第十七条(居民住宅加压调蓄设施建设及运维移交)居民住宅新建加压调蓄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合理布局。设施建成后,由当地城市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对已建居民住宅的加压调蓄设施、庭院管网及建筑区划内的其他设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逐步交由城市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加压调蓄设施、庭院管网及建筑区划内的其他设施不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规范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改造。
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居民住宅加压调蓄设施、庭院管网及建筑区划内的其他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有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加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加压调蓄设施,可以委托给城市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其运行维护成本由委托方负责,不得计入城市供水成本。
第十九条(资质要求和建设要求)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的单位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二十条(验收) 城市供水设施及相关设备和管材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隐蔽工程隐蔽前,应当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城市供水单位检查合格。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可以邀请城市供水单位参加,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供水设施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应当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单位从事城市供水服务,与城市供水单位签订公共供水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供水服务退出机制等。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具备与运行、维护和管理取水、制水、输配水等活动相适应的能力及经验;
(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水质检测能力;
(五)配置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制水等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应当符合卫生健康管理要求;
(六)完善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水质检测等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完善的安全防范和保密管理设施及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从事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城市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运营。
第二十二条(加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加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具备与运行、维护加压调蓄设施等活动相适应的能力及经验;
(三)配置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且应当符合卫生健康管理要求;
(四)完善的加压调蓄设施及业主委托的庭院管网等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加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加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安全运行) 城市供水单位、加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定期进行设施巡查,加强供水管网维护和更新改造,强化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水压监测及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安全防范) 列为安全防范重点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单位应落实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等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供水设施用地的用途。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输配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打桩顶进、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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