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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3)
一、制定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重要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国务院国资委把指导中央企业加强案件管理作为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举措,2005年印发《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指导企业依法维护权益、助力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暂行办法》实施已有17年,外部环境和案件管理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案件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机制等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概念定义等。第二章“组织和职责”,明确规定了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和职能部门的案件管理责任。第三章“管理机制”,对制度建设、风险排查、案件应对、管理提升、强化考核、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要求企业加强重大案件备案管理,健全督办机制,通过多元化方式妥善解决重大案件。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对机构选聘、动态评价、风险代理等作出规定。第六章“奖惩”,明确规定了激励机制、追责问责、违规责任和监督责任等。第七章“附则”,要求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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