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答记者问(2)
八、问:《规定》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评估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提出了哪些要求?</SPAN></P>
答:《规定》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发现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依法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服务等措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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