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残老人出赠房屋 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2)
第一,案涉合同标的物为房产,价值较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尚需投入相当的时间与精力去订立合同,而凌大爷的智力仅相当于8岁儿童,赠与合同的复杂程度显然已超出了凌大爷的行为能力范畴,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因此,凌大爷签订案涉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凌老太在庭审中所述的“尊重凌大爷的意思,凌大爷出于自愿而为赠与”并不成立。</P>
第二,凌大爷生前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中,并在父母去世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是凌大爷的日常生活保障。凌老太与凌大爷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取得对案涉房屋所有权,难免对凌大爷的未来生活造成影响。因而,该行为并非出于维护凌大爷的利益,事实上也没有让凌大爷受益,违反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综上,凌老太与凌大爷签订的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P>
(文中人物均系为化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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