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答记者问(2)
第二,强化审判职能,为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立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工程项目等的保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促进中医药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第三,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智慧法院建设。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中医药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助力中医药高质量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和走向世界。加强调查研究,结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规律,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和体系。
第四,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上下协同、内外联动、各方配合。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挥多主体作用,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强化与相关单位协同配合,积极参与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促进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推动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建立健全与行政主管机关的数据交换,推动实现大数据共享和深度应用。强化审判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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