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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A>、<A href="http://www.chinalaw.gov.cn">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cxb_yhtg@cbirc.gov.cn">cxb_yhtg@cbirc.gov.cn</A>。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创新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12月29日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接受财产所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合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所托管产品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所托管的产品,包括各类金融产品、各类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上述金融产品包括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金融产品;专项资金包括来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的资金以及商业银行依法托管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商业银行所托管产品持有的财产(以下简称托管产品财产),包括各类银行存款等资金款项、股票、债券、未上市企业股权、其他债权、商品、金融衍生品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确保自身管理水平与所托管资产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承担托管职责相匹配,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条商业银行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与商业银行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与其所托管的其他产品财产相互独立。商业银行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持续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经营稳健审慎,风险指标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架构,制定完备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设有托管业务专营部门;
(四)配备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五)具备保管资产的条件,能够保障托管资产的完整性与独立性;
(六)具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安全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开展托管业务,除应具备上述基本要求外,其境外总行还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有良好监管合作。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具有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托管合同约定,执行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核算、交割事宜;
(二)具有健全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能够抵御网络攻击,防止托管业务系统被入侵、篡改,实现托管业务数据的安全保密;
(三)具有完备的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预案,保障托管业务系统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四)能够及时从委托人、对托管产品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产品管理人)等相关方安全接收托管业务相关数据;
(五)从事投资于公开市场证券的产品托管的,应与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托管职责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将托管产品财产分为可托管资产和其他资产。实际控制的情形包括:
(一)商业银行为托管产品开立资金账户,保管托管产品所持有的各类银行存款等资金款项;
(二)商业银行参与控制托管产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掌握证券账户内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种类变动和数量增减信息;
(三)商业银行根据市场规则和托管合同安排,能够控制托管产品项下的资产的交易过程、资金划转、资产流转;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实际控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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