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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商业银行不得承担财产保管、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职责,可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托管合同约定提供事务管理类服务。本办法所称的事务管理类服务可以包括:
(一)按照托管合同约定要素核对产品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进行资金划转;
(二)按照托管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供资产所有权的验证服务;
(三)投资协议、权利证明等相关材料的保管及相关信息记录服务;
(四)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务管理类服务。
商业银行提供事务管理类服务的,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托管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服务事项、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产品管理人签订托管合同,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以及托管合同约定的事务管理类服务,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同一托管产品同时投资于可托管资产和可托管资产范围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托管合同中明确区分相应的托管职责和事务管理类服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签署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应当至少包含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托管职责、履职方式、责任边界;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托管合同约定,为托管产品开立专门用于托管资金存放和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协助委托人、产品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等其他账户。托管账户名称原则上应当为产品名称,开户主体原则上应当为委托人或管理人。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托管业务特点,依法对托管账户开户意愿核实、开销户资料审查、反洗钱、预留印鉴管理、银企对账、撤销户及转久悬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机构业务系统中对所托管产品的资金账户进行明确标识,与其他类型资金账户明显区分,实现账户名称与所托管的产品名称相对应。
商业银行不得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单独以自身名义为托管产品开立证券账户,不得为不同的托管产品开立混同账户。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核对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内的资金头寸、证券明细、净值等财产信息,及时核查资金到账、支付情况,确保托管产品财产独立完整。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合同约定,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参与资金清算和证券交收。未获明确指令和授权的,商业银行不得擅自进行资金划拨或资产处置操作。商业银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为其托管的证券资产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为所托管的每只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托管产品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产品管理人为会计责任方的,商业银行应当复核产品管理人提供的托管产品财务数据。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复核、对账、数据备份等业务运作机制,妥善保存托管产品财产的账册、交易记录等资料。对依赖产品管理人所提供数据进行会计核算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托管合同中明确约定数据来源和免责情形。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合同约定的内容、频率和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产品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方披露信息中需要商业银行复核的内容,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能够获取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复核,并与产品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方明确约定,在其信息披露时说明商业银行复核所依据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提供资产估值服务的,应当在托管合同中明确约定估值对象、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估值时间以及差错处理等内容。商业银行估值结果与产品管理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提示产品管理人对不一致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管理人不配合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产品管理人的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托管产品投资运作进行监督的,商业银行应当能够充分获取开展投资监督所必需的数据信息,并在托管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督事项、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等。
商业银行在监督托管产品投资运作时,发现托管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及时报告有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承担以下职责:
(一)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二)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垫付资金、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等;
(三)代替产品管理人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四)保证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五)保证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六)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七)参与产品管理人对托管产品的投资决策;
(八)负责未兑付产品的后续管理,包括资金追偿、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等;
(九)产品管理人未接受商业银行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十)因不可抗力,以及非本机构错误或过失造成的托管资产损失;
(十一)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属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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